中国残联
关于贯彻《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残联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9 年4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共同制定并发布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简称“办 法”)。此“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合法权益、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部重要规章。“办 法”的发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盲人的关心和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有利于广大盲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对于促进残疾人事业 加快发展,传承祖国中医药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盲人医疗按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22号)精神,把改善盲人基本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作为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出发点,研究规律、丰富实践,完善 机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保障权益,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与残疾人事业、中医药事业协调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各 级残联要将盲人医疗按摩工作作为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业务工作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为先导,以强化管理为手段,以科学发展 为目标,建立并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长效机制。未来两年,全面完成“办法”相关配套规定、地方实施办法和操作规 则的修订制定工作。到“十二五”初期,实现盲人医疗按摩的政策制度全面建立,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管理措施更加完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五”中期,推动盲人按摩事业全面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三、主要任务
(一) 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对辖区内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数量、分布、学历、职称、从业年限、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聘任等情况,有盲人从业的医疗机构状况以及设盲人医 疗按摩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建档。要通过对调查情况的研究分析,了解现状,掌握需求,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有 效性。
(二)细化各项管理措施。根据“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同级卫生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遵循“办法”确定的各项原则,细化各项管理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盲人医 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权益保障,确保其可操作、易管理、有实效。
(三)严肃考务考试纪律。中国残联将组建全国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及办公室,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及相应考务规定。各省要根据考试办法及有关规定,成立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 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制定考试考务制度和实施细则。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考虑盲人的特殊性,明确便捷有效的考试办法和 程序。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考务考试纪律,严密组织实施,确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严格资格审核流程。中国残联将依据“办法”,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从医资格审核规定、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资格的审核规定。各省级残联及所属盲人按摩指导 中心,要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资格申报审核工作流程。各地市级残联根据从医资格审核规定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条件,为合格者出具由中国盲人按摩 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审核同意证明;不合格者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根据开办医疗按摩所前置审核规定,审核开办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资格,审核申请开办盲人 医疗按摩所的机构设置条件,条件均合格者,出具同意开办证明;不合格者,应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地市级残联在审核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认真细致、 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办事。
(五)规范技术职务评聘。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办法”及人事部、卫 生部等四部门《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情况,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规定。各级残联及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初、中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规范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组织好辖区内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客观公正地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教育经历、 学识水平、专业技能和业绩贡献,对评审合格者颁发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各省级盲人按摩指 导中心在依“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后,做好在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更换完毕,统一 更换为由中国残联统一印制的新版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具体实施方案,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另行制定。
(六) 及时制定培训规划。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将适时制定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各级残联及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根据培训规划,结合本地盲人医疗按摩 人员培训需求和市场发展趋势,制定相应培训及继续教育计划,建立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内容,提出培训目标,确保培训质量。要充分利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按规定对生活困难的盲人、高校盲人毕业生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严格督促依法执业。中国残联将会同卫生行政、 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各地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盲人医疗 按摩人员合法执业;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督导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 务。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盲人按摩指导服务体系,提高专业化服务能 力。各省级、地市级残联,要把推进盲人按摩指导服务体系作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省级、地市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的机构建设,落实人 员、经费、编制、服务场地。省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至少应有5名专职工作人员,地市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至少应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应有1名专职工作 人员接受过医疗按摩及相关专业教育。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加快建设并完善信息网络,构建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服务,加强经验交流,逐步实现 指导与服务工作网络化。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做好自身规范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加强专业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盲人按摩工作 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与管理。
(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稳定就业。各级残联积 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以岗位补贴、贷款贴息、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扶持,鼓励社会各类医 疗机构按比例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协调有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敬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内开发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吸纳盲人医疗按摩 人员就业;自主兴办或联合举办按摩专科医疗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以创业实现稳定就业。
(三) 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教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医学高等院校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教育专业(班),鼓励大中专 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教育专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鼓励和帮助盲人接受并完成医疗按摩专业 教育;以实习补贴等扶持方式,鼓励医疗机构接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推拿按摩科室及相关专业科室实习,确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能够接受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和专 业的按摩技能训练。
(四)落实经费投入,确保盲人医疗按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 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任务和要求,各级残联要安排落实盲人医疗按摩调查摸底、教育培训、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就业 促进及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费,确保盲人医疗按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重视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开展与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相关的公益宣传活动,扩大影响,营造帮助、支持 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盲人按摩学(协)会及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增进社会对盲人医疗按摩的认 知,增强社会接纳盲人医疗按摩的意识。
(六)加强领导,主动协调,确保“办法”惠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各级残联 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将盲人按摩工作纳入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统一部署。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协调建立部门之间联席会议制度或共建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管理办公室,在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等方面有效 衔接,共同做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要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了解“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和成功做法,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科学发展。